一.室內裝修未依規定申請審查者
二.室內裝修之設計.施工.非委由合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者
三.室內裝修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或消防設備者
四.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補充說明:處罰是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 使用人(承租者) 或 裝修業者 三個選一個人開單罰款

聽說........通常都是室內裝修業者被開單的.......業主繳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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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正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