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稍微解釋一下上面這條文的內容

痾.....又要說到建築法第五條...都是條文..很煩耶

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阿解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的   第20項    六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是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現在做個室內裝修條文一堆..弄得人一頭霧水

簡單的區分一下

就是

你家是6樓以上的建築物..就是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你家是5樓以下建築物....就是屬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挖勒~居家住宅怎摸是~供公眾使用呢....好奇怪...我家可以讓人自由進出嗎???

條文編排歸類好像有點詭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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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正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