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稍微解釋一下上面這條文的內容
痾.....又要說到建築法第五條...都是條文..很煩耶
第五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阿解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的 第20項 六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是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現在做個室內裝修條文一堆..弄得人一頭霧水
簡單的區分一下
就是
你家是6樓以上的建築物..就是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你家是5樓以下建築物....就是屬於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挖勒~居家住宅怎摸是~供公眾使用呢....好奇怪...我家可以讓人自由進出嗎???
條文編排歸類好像有點詭異喔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第五條這樣說: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重點為6層以上集合住宅因考量居住戶數眾多,各戶所衍生之服務需求很多樣,除了小姐們最喜歡叫的水電工,宅配郵差等,先生也要叫外賣、按摩等,小朋有要叫修電腦,呼朋引伴溫書及遊戲。媽媽也要叫瓦斯,爸爸要約保險小姐,總而言之這裏已經變成為供公眾工作之場所,為保護這些人不要進入陷井而不自知,所以立法保護。集合住宅才會有這問題,私人獨立莊院就不會受限。